消費者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兼顧稅籍資料完整,財政部於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今(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等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申請稅籍設立登記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設立時應依新制規定辦理。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稅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者應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罰。 進一步說明,為簡政便民,營業人除可填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書面申請變更登記外,亦可免出門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提出申請,並呼籲網路賣家自行檢視,有未依規定申辦稅籍設立登記者,應儘速依規定補辦;另已辦設立登記之營業人請依新制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共同維護網路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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