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2.0規定,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於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地稽徵機關申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惟其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損失)仍應於出售房地之次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進一步說明,符合前開情形之交易,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交易所得或損失分別計入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或第48欄〔處分資產損失,惟屬經常買進、賣出該等項目為業之營利事業,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分別計入第01欄(營業收入總額)、第05欄(營業成本)及所屬費用、損失欄位〕,再填入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或損失)減除,免填申報書第C1-1頁及C1-2頁。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鑑於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的登記主體有別,因此房地合一2.0修正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惟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如係於110年6月30日前出售房地,依舊適用房地合一稅1.0,出售房地交易所得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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