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最遲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自112年1月1日起,為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營業人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登記事項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其銷售網頁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舉例說明,甲君109年1月至4月間常於FACEBOOK直播,並架設自有網站,以個人名義於網路銷售服飾品,由第三方支付機構代收款項,因甲君於當年1月銷售貨物超過8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甲君遲於當年5月始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事後經該局查獲前揭未辦理稅籍登記期間,銷售商品金額達5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25萬餘元外,並裁處罰鍰。另因應稅籍登記新制自112年1月1日實施,該局於112年1月間輔導甲君變更稅籍登記事項增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請甲君於銷售網頁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特別呼籲,個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特別留意每月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申請稅籍登記,惟如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應立即向營業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另外該局已於112年5月發函通知尚未辦理變更稅籍登記之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倘各該營業人於接獲該局第1次通知即依限辦理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逾期仍未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提醒營業人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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