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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12/04/27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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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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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買賣業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次按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規定,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營業人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買受人。 說明,上開函釋規定並未延後發票開立時限,僅係准許開立之發票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交付)買受人,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營業人仍應依規定,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切勿於鑑賞期過後始開立統一發票寄發買受人。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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