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11年8月8日修正「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部分條文,規範自112年1月1日起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之專營或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簡稱網路銷售營業人)及提供他人網路銷售業者(簡稱網路平臺營業人),負有應登記、應揭露及應載明等義務。 該所表示,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網路平臺營業人應於收費憑證載明「會員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並負保存及提示之協力義務。 該所特別呼籲,倘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除可以紙本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申辦外,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線上辦理,以節省紙本申請的郵寄或交通成本;如欲瞭解新制規定,該專區亦提供相關法規及問答集,歡迎查閱。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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