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事業接受各種補助款、理賠金、結清舊制勞工退休金帳戶款項等,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說明,該所納保官近日受理1件營利事業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該營利事業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未將109年度結清舊制勞工退休金帳戶領回的款項60餘萬元,列入取得年度申報收入,致漏報當年度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該營利事業對罰鍰不服,不知如何救濟,而尋求該所納保官提供救濟諮詢協助。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收到各種補助款、理賠金、結清舊制勞工退休金帳戶款項時,除符合前述免納所得稅者外,應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以免因漏報所得,致短漏繳稅捐,而遭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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