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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 111/01/10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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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適用範圍及仍應填發憑單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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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持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 該分局說明,110年度所得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11年2月7日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110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三、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或分離課稅憑單。 該分局指出,雖實施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惟下列情形仍應主動填發憑單: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二、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者。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11年2月8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四、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五、未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之扣繳、免扣繳或股利憑單。但分離課稅憑單仍可適用免填發作業。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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