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紓困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該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以下稱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 進一步說明,財政部10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規定,適用免納所得稅範圍,為前述紓困條例及各項法規所規定之補助對象及其所領取之各項補助;考量紓困條例第9條之1提供免納所得稅之優惠,是希望藉此激勵相關單位及人員投入防疫工作,讓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企業、員工及相關從業人員度過難關,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上開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即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筆免稅收入。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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