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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9/11/13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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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逃漏稅捐,將遭補稅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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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近來查獲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員工或其親屬等之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以隱匿銷貨收入,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就所查獲漏稅額予以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近日查獲營業人A利用甲君之銀行帳戶,於106年至108年間頻繁存入多筆款項及票據,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千6百餘萬元,該等帳戶顯有異常。經蒐集相關資料深入追查發現,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之配偶,其帳戶存取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與交易對象之資金流動。嗣經進一步調查結果,查得A公司利用負責人配偶甲君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經補徵本稅及罰鍰合計160餘萬元。 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誠實申報,切勿取巧將銷貨款項存入關係人或人頭帳戶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經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將裁處罰鍰,得不償失。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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