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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9/02/27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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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9年6月1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即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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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以下簡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新台幣12萬元。 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日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雖不需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但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應檢附108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進一步說明,考量長照扣除額第一年實施,為顧及民眾權益,彈性放寬第一年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之時程,身心失能者只要於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109年6月1日)前至勞動部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專業評估,取得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即可於109年5月報稅時享有長照扣除額。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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