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已自108年8月15日施行,個人及營利事業依資金專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個人匯回境外資金或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適用優惠稅率課稅。 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依資金專法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不適用境外已納所得稅扣抵規定,且一經擇定申請核准適用資金專法後尚不得變更課稅方式。 個人及營利事業經審核核准適用資金專法規定者,於資金專法施行第1年匯回適用稅率8%,第2年匯回適用稅率10%;匯回資金運用如符合經濟部有關從事實質投資之規定者,完成實質投資部分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稅款50%。 進一步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申請適用專法時,需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對於申請適用專法之案件,僅進行適用資格審查(如個人居住者、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等),並由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審查,國稅局取得申請人之文件未涉及所得資料,不會作為往後或加強查核之情形,申請人無須擔心。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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