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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8/19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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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須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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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所取得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於日後出售時依法仍須負擔營業稅。 該局說明,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而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大多係供該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不同,因此,企業購入之自用乘人小汽車與營運無關,自不可用來扣抵因營運所產生之銷項稅額,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企業於日後出售該自用乘人小汽車,係屬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之貨物,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因此該局呼籲,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縱其售價低於原購進價格,原購進取得之進項稅額亦未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將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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