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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8/12/6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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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8月18日至108年6月14日已完成大型車報廢並換新者,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每輛上限40萬元之申請期限將於108年12年16日屆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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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防制空氣汙染,鼓勵加速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修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關於大型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規定,並於108年6月15日生效上路,符合一定條件之新大型車退稅金額每輛上限新臺幣(下同)40萬元。如果在新法實施前,於106年8月18日至108年6月14日間已完成老舊大型車報廢並換購新車者,最遲應於108年12月16日前提出退稅申請,請符合條件之車主把握時效。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修法後,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貨物稅之適用期間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每輛新車退稅金額由5萬元提高至上限40萬元,其中如於106年8月18日至108年6月14日間已完成1~3期大型柴油車報廢且購買新大型車(大貨車、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包括曳引車),不論是否曾經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優惠,只要符合修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規定,都可於108年12月16日前依新法規定申請退稅(或差額退稅),逾期不得申請退還。該局特別提醒,符合上開退稅條件的大型車車主,請儘速透過經銷商轉請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108年12月16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以免逾期而影響退稅權益。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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