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高齡化社會的長照需求,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總統於108年7月24日公布所得稅法修正案,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12萬元,於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列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衛生福利 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無論是否聘僱外勞、入住長照機構或 由家人自行照顧,都可以扣除,不須任何憑證;另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 用,本項特別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包括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 稅率在20%以上、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 計算應納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 者,均不適用長照特別扣除的規定。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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