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於符合國際規範下,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發展,108年7月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並經總統公布,行政院核定自108年8月15日施行,施行期間二年。 進一步說明,依該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因此,個人或營利事業如要適用專法,應於110年8月14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受理申請並審理符合資格者,即轉請受理開立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審查。納稅義務人在資金匯回專法實施第1年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8%;在第2年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10%。資金存入專戶時,由受理銀行按8%或10%代為扣取稅款。此外,在境外已繳納稅額不得扣抵,而且匯回資金須存入外匯存款專戶,個人及營利事業得就依專法匯回之資金扣除稅款後之餘額,向經濟部申請從事實質投資,在經核准並依規定完成實質投資,取具完成證明後,即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即實質稅率4%或5%);亦可於資金扣除稅款後之25%限額內依規定從事金融投資及5%限額內提取資金自由運用,但自由運用資金於存入專戶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用於不動產投資,包括購置不動產及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s)等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 依專法匯回之資金,如未依規定運用或提領,須改按稅率20%課稅,且因申請適用後即無法再選擇依所得稅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完稅,所以申請適用前請審慎評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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