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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0/8/9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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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委託郵局快遞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應辦理報關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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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外銷貨物委託郵局快遞出口,免向海關申報金額門檻已調降,營業人如委由郵局快遞出口,離岸價格逾新臺幣5萬元即應辦理報關手續。 南區國稅局局長許春安說明,以往營業人委託郵局或快遞業者外銷貨物出口,辦理報關手續標準不同,郵局為美金5千元以上,快遞業者為新臺幣5萬元以上;該2種不同標準自100年6月22日起,依修正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局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許局長提醒營業人,如委託郵局快遞出口之貨物,其離岸價格逾新臺幣5萬元,即應透過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由海關核發證明文件以辦理外銷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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