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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8/02/19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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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納稅義務人如因與其配偶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欲申請分開或限制提供者,自108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受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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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因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希望個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被另一方查閱時,或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受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之子女滿20歲在國內有正式學籍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選擇不與該納稅義務人合併查調,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或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或以本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7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將本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欲撤銷申請時,原採網際網路申請分開提供者,得於規定期限108年3月15日前以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撤銷原申請,另書面申請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撤銷原申請。 該所進一步表示,本人與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申請人或其配偶皆僅能查調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內容不包括未滿20歲子女及上列符合併同納稅義務人查調之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此外,自102年起申請分開提供者,以後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提供,毋需再每年申請。另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已勾選夫妻分居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持續分開提供。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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