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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 107/12/10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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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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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及依財政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釋,銷售貨物或勞務最近6個月銷售額平均未達起徵點(貨物為8萬元、勞務為4萬元)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者外,餘皆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提醒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最近6個月平均銷售額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有未辦稅籍登記情形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免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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