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LOGIN |
|
|
|
|
|
|
|
|
|
|
|
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7/10/16 發佈 |
|
小規模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覈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以避免遭罰 |
|
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之扣繳義務人,該商號105年度給付租金444,000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44,400元,經處罰鍰8,800元。甲君不服,主張其承租1樓房屋作為餐飲店面,不知相關稅法規定,請免予處罰云云,申請復查。本局以甲君雖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惟仍有未善盡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義務之情事,駁回其復查之申請,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甲君之上訴確定。 特此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注意,務必於給付各類所得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之期限內,扣繳稅款及覈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以免逾期遭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星會計事務所關心您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FAX:22114767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