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提示雙方契約及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例如:交易安排或提供市場信息)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供國稅局核實認定。 該所查核某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50萬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仍無法說明具體勞務仲介事實,經剔除該佣金支出50萬元並補稅。 進一步說明: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依據,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該項支出亦非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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