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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7/09/03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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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新制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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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新制下,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新制自住房地條件者,亦得適用,但該重購的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舉例說明,楊小姐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以1,500萬元買入B房地供自住使用,戶籍由A房地遷至B房地,110年4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原應繳納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20萬元,因楊小姐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至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108年6月1日至110年4月1日)的期間在2年以內,倘A房地出售前1年內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楊小姐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減免稅優惠,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出售房地應繳納稅額的限額內減除,計算式如下: 重購價額1,500萬元/出售價額2,000萬元=0.75 應繳納稅額=出售房地應納稅額20萬元×(1-0.75)=5萬元 若楊小姐於重購後5年內將B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向國稅局繳回原減免的稅額15萬元(20萬元×0.75)。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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