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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7/08/21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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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供應商交付其貨物與國內另一家組裝廠商組合併裝後出口,該供應商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得否適用零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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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D小姐來信詢問有關本國供應商經國外客戶指定交付其貨物與國內另一家組裝廠商組合併裝後,由組裝廠商出口,該供應商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得否適用零稅率規定? 說明:國內廠商A外銷貨物予國外客戶C,經國外客戶C指定將該貨物交付與國內其他廠商B組合、併裝後,由組合廠商B辦理報關出口之交易,如符合財政部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537959號函及79年2月14日台財稅第780716401號函釋規定,國內廠商A於該項貨物實際出口後,檢附組合廠商B簽收之送貨單或由組合廠商B出具註明收到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金額,係接受國外客戶C委託組合裝配字樣之收貨憑證、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副本及其他相關交易證明文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得適用零稅率。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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