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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7/06/04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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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106年度盈餘毌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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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分配106年度盈餘時毋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其中為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刪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至第66條之8有關股東可扣抵稅額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106年度盈餘時毋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另個人股東股利所得課稅改採二擇一制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計算股利所得之可抵減稅額。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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