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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 106/05/28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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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外自然人」,應否報繳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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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隨著網路快速發展,行動裝置日益普及,電子商務交易模式漸趨多元,邇來常接獲營業人詢問,透過境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簡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外自然人」,應否報繳營業稅?其銷售額可否申報適用零稅率? 自106年5月1日起,營業人透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該電商應在臺辦理稅籍登記,國內營業人應依「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就實際收取價款,開立三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境外電商;如前述交易最終使用者為「境外自然人」,則國內營業人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除應具備取得外匯之證明文件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並應檢附該境外電商所提供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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