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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7/04/10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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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之所得,應列報綜合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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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於年度中出售預售屋屬財產交易損益,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的買賣係屬財產權利之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出售預售屋,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與各類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如發現有所得漏未申報,在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得不償失。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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