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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7/03/26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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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變更要保人,贈與行為成立,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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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本人為要保人,已繳納5年保險費,如變更要保人為其子女,是否應申報贈與稅?且贈與金額如何認定? 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即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而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能以該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並可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贈與行為即成立,依同法第10條規定,贈與財產之價值係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計算。因此,若父母變更要保人為其子女,即係將自己享有保險法上財產價值之權利轉換為子女所有,依前揭規定,應申報贈與稅,並以變更要保人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核認贈與金額課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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