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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7/02/06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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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應檢具合法憑證及需提示與業務有關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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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所以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的證明。而所謂與業務有關的證明,依同辦法第20條第1款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於查核104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時,發現有執行業務者帳列旅費支出145,000元,惟卻無法提示詳載出差內容之出差報告單及證明與業務有關的相關文件,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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