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開始實施,經常接獲納稅人詢問出售受贈不動產如何正確計算房地交易所得。 說明,個人出售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係按售價減除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總額(即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暨土地漲價總數額,據以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惟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可採配偶原始購入成本為其取得成本。 進一步列出計算公式,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下,出售受贈房地所得(或損失)=出售時成交價格-取得成本(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舉例來說,陳君於105年1月1日因受贈取得房地,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各為50萬元及150萬元,當時政府發布物價指數為100%,嗣後於108年1月1日出售,房屋土地共售得1,500萬元,此時物價指數為120%,其中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為9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200萬元。將上開資料套入公式計算,本次房屋土地交易課稅所得970萬元=交易時成交價格1,500萬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50萬元+150萬元)*120%-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9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200萬元。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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