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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6/11/07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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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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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除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外,尚須符合醫療費用性質,始得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舉例說明,甲君104年度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之某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護理之家照護費320,211元,甲君雖檢附該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收據,惟依照護合約書內容,該照護費係屬生活起居之照護服務費及個人日用品、清洗費用等性質,非屬醫療行為之收費,故遭剔除補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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