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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6/11/1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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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業將工程外包,勿以下游小包商之薪資表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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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表示,營建業發包工程時,下游小包商必須依照實際交易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上游廠商,上游廠商不能以下游承包商提供之薪資表,代替統一發票,否則雙方都將遭受處罰。 該局日前查核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將部分工作發包給A君承攬,由A君僱工施作,因A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無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甲公司,故找來人頭身分,偽造薪資印領清冊交付發包的甲公司,由甲公司填報扣(免)繳憑單申報,並列報當年度的營業成本。A君承攬工程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該所查獲後除補稅外,並依法裁處罰鍰。此外,甲公司因發包工程之對外交易行為應依規定取得外來憑證而未取得,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亦經該所以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的罰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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