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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6/09/11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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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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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未來該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是屬於預定不動產「權利」的買賣,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不是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應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說明,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之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未申報者,應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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