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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6/07/10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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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寄存郵局即屬合法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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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未去領取寄存在郵局的稅單,等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發出之傳繳通知後,主張未收到稅單,要求僅補繳本稅免加徵滯納金;事實上該局在繳納期間前就委託郵遞人員代為持送雙掛號稅單,因無本人或代理人簽收,稅單即依法寄存在郵局,並以寄存郵局之日視為稅單送達之日期,即發生合法送達效力。 提醒住居所門首或信箱中,如收到郵局稅單寄存送達通知書,請務必前往郵局領取並如期繳納稅款。繳納期限過後30日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疏忽而失了荷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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