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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6/07/04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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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於107年7月起應取得載有其統一編號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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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者,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再適用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以下簡稱78年函釋)規定。 營業人承租房屋取得以出租人名義開立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得比照78年函釋辦理,且依規定仍有10年之申報扣抵期間;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應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義。該分局籲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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