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瓦斯費等公用事業自105年起強制開立統一發票,考量營業人用戶尚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確認統一發票登載買受人名義,因此財政部劃定輔導期間,並訂自107年7月起應取具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義之進項憑證始得扣抵營業稅。 輔導期間,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營業人尚可參照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輔導期過後,營業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第3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前揭函釋不再適用。該所籲請營業人用戶及早向公用事業辦理買受人名義變更,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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