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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6/06/01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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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放棄適用免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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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A公司詢問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可否放棄適用免稅乙節? 中區國稅局表示,專營或兼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欲放棄適用免稅,應依同法條第2項申請核准後,方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進一步說明,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因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為使營業人作有利之選擇,爰明訂得經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以杜取巧。相關申請書表營業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申請書及免稅銷售額分析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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