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其未依規定期間申報扣繳憑單之行為仍應按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自動申報者減半處罰之規定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之案件,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者,扣繳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規定可減輕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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