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使用電子發票次期開始10日內,將其當期使用發票字軌、起訖號碼及空白未使用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違反者經所屬稽徵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稽徵機關將得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進一步規定,營業人應於開立電子發票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而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至遲應於電子發票開立後7日內,完成買受人接收及由開立人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因此營業人應於開立電子發票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電子發票開立後7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另本期空白未使用之發票字軌號碼應於次期(1、3、5、7、9、11月)10日內傳輸至平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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