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LOGIN |
|
|
|
|
|
|
|
|
|
|
|
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6/05/08 發佈 |
|
同一課稅年度內,有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在期間不重複前提下,兩者皆可認列 |
|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目之6有關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及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規定,同一課稅年度不得同時列報該兩項扣除額,惟基於租稅公平及兼顧法定扣除額規定,如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其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1月至6月承租房屋自住有租金支出12萬元,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6萬元(每年扣除上限12萬元×6/12個月=6萬元);7月至12月購買自用住宅支付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15萬元(每年扣除上限30萬元×6/12個月=15萬元),所以甲君105年度可認列該2項列舉扣除額之金額為房屋租金支出6萬元及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兩者加總合計21萬元。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星會計事務所關心您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FAX:22114767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