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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6/04/11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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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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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未來該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但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不是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之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3年間以1,7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在建造完工前,以2,000萬元出售予乙君,甲君在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嗣經該所依據查得資料,以出售價格2,000萬元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1,7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5萬元後,核定甲君103年度漏報財產交易所得285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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