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LOGIN |
|
|
|
|
|
|
|
|
|
|
|
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6/04/05 發佈 |
|
營利事業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相對於貸出款項之利息支出將不予認定 |
|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 舉例,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列報向A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500餘萬元,但甲公司同時貸款3000餘萬給同業乙公司,卻未向乙公司收取利息,依上述查核準則規定,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將不予認定。 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明顯低於所支付利息之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利息支出,以免遭剔除補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星會計事務所關心您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FAX:22114767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