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如由繼承人全體或任何一人繼承,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在申報遺產稅時,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必須該農地由繼承人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否則,稅捐稽徵機關將追繳免徵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曾在清查列管案件時,發現繼承人甲將繼承自其父乙之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於繼續經營農業生產3年後移轉給其配偶丙,雖然丙仍然在該農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但因丙並非乙之法定繼承人,乃對乙之繼承人追繳免徵之應納稅額。 呼籲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注意,所繼承之遺產,如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必須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始得移轉他人,否則,一經查獲將追繳該免徵之遺產稅額。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星會計事務所關心您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FAX:22114767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