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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6/03/28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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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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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張小姐來電詢問,母親前不久去世,家中尚有四位兄弟,若其拋棄繼承權,可否改由她的三位小孩代位繼承並增列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係指同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法第1175及1176條規定,「拋棄繼承」係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自願拋棄其已取得之繼承權,效力自繼承開始時脫離繼承關係喪失繼承權,此時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繼承人。 舉例說明:張小姐母親106年過世後,遺有五位成年子女,故遺產稅扣除額為250萬元(106年度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若張小姐拋棄繼承,因尚有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不僅無法由其三位小孩代位繼承並增列扣除額,亦無法扣除張小姐本身之扣除額。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及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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