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業者如有透過Agoda.com等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者,應以實際取得之住宿價款為銷售額,依規定開立以Agoda.com等網路訂房平台業者為抬頭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如有前揭之銷售行為,請自行檢視有無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倘涉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情事,請速於106年5月31日前填列「營業人透過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申報檢核表」及相關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不必受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星會計事務所關心您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FAX:22114767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