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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6/03/13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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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應保留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核實計算申報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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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出售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不論其交易有所得或虧損、均應於房屋、土地交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又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特別提醒,於支付購屋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時,應取具並保留合法憑證,除取得成本外,得扣除之費用包括購買房屋及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及效能非2年所能耗竭的修繕費等)與出售房屋及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作為房地交易所得列舉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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