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6/02/02 發佈 |
|
106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與應稅所得之計算規定 |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包括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該分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5年12月7日公告106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6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106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分局舉例如下: 甲君年資25年,一次領取退休金1,000萬元,退職所得=〔(362,000x25-180,000x25)x1/2〕+(10,000,000-362,000×25)=3,225,000元。 該分局提醒扣繳義務人,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滿6個月者,以1年計。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星會計事務所關心您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FAX:22114767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