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舉辦尾牙餐會採購供摸採活動之獎品,所取得統一發票是否可扣抵銷項稅額,說明如下: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至於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準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上項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按營業稅法規是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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