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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5/12/22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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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提供結婚喜宴服務,不可開立三聯式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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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業者承接結婚喜宴,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不可依顧客要求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之三聯式發票。 結婚為自然人之法律行為,舉辦婚宴當然屬自然人之消費行為,餐廳依規定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予消費的自然人,若應消費者要求改開立三聯式發票予營業人,雖未逃漏營業稅,但已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行為,應處以營業額5%罰鍰。 餐廳提供結婚喜宴服務,應開立發票交付與實際消費對象,切勿開立三聯式發票給營業人,以違反法令規定,遭受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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