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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5/12/12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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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報房地合一之交易損益,若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應如何計算損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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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出價取得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地的交易損益計算,倘申報人未提示該房地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且稽徵機關亦查無資料,則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成本,另按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 房地買進價格通常較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高出許多,為維護自身權益,個人購買房地時應保存取得成本及費用相關憑證,以利日後出售房地時從成交價中減除,以減輕租稅負擔。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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