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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5/12/12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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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之適用範圍及仍應填發憑單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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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已正式上路!對於所得稅各式憑單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方式,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105所得年度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6年2月6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5所得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除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外,下列情形仍應依現行規定主動填發憑單: 1、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2、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3、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6年2月7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4、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5、其他不符合前揭適用免填發範圍的憑單。 該局呼籲,符合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且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及收受憑單管道,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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