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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5/11/21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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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之憑證應妥善保存,以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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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而獲利,應以預售屋出售之實際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所以因取得預售屋而支付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應妥善保存相關憑證,才可以核實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之減項。 國稅局說明 :李君103年度向甲公司預購房地2,100萬元,104年間出售2,600萬元,漏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500萬元,李君向該局主張尚有支付仲介費100萬元應自所得項下減除,惟李君未保存相關憑證資料,又無法舉證確有支付仲介費之事實,遂核定李君104年度漏報財產交易所得500萬元,除補徵本稅200萬元外,並裁處罰鍰100萬元。 如有買賣預售屋之情形,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讓渡書或契約書,及買賣預售屋所產生必要成本費用(例如:仲介費、廣告費、換約手續費等)之憑證正本,並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可免受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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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221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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